理賠金額背後的專業知識與堅持
1、客戶於98年9月23日11時10分 發生車禍送桃園醫院加護病房,三天後豐造 就到醫院,看見一對八十幾歲的阿公阿嬤問我說該者麼辦?他們自己都必須由別人來照顧!如何照顧他兒 子!跟對方商量之後請了看護!再次見面時看護問我記不記得他是誰?沒有印象!一年多以前在林口長庚醫院見過面還陪他參加了一場調解會議沒有結果,因為他兒 子因騎車滑倒跑到對向車道被撞,除了強制險外一毛錢也不出,所幸他兒子沒有事了,也就沒有再追究了。做這工作好久了總覺得有些事講究的是緣分,有些客戶一 二年了經由別人介紹又回到我手上,而且有些還別人接手處理過的。因為看護有照顧過自己兒子的經驗所以照顧這個客戶復原的情形好的很快,因頭部顱內出血而把頭蓋骨拿 起來,一側無力三個月過後已經可以自行走路只剩下手部握力的部份不足而已。
2、這是一件無法溝通的案件,爲什麼如此說呢?因為我客戶是車 禍的肇事主因,只是他騎車對方開車,對方沒事他受傷比較嚴重而已!但是他認為是別人撞他就是別人的錯,而且還可以說出一些他認為對的理由,至於那阿公阿嬤 說:我沒有要他賠多少錢!我們是老實人!對方都沒有誠意!那是多少錢可以和解?他們也不知道,所以跟他們講法律,講肇事責任!是沒有用的!對我來說跟他們 解釋太多我的處理方式,很累而且他們不見得聽得懂,有不少客戶是這樣的類型,如果自己意見多又不相信我的專業處理起來往往結果不見得會最好,還好這件基本 上他們不懂至少還相信我。
2、這是一件無法溝通的案件,爲什麼如此說呢?因為我客戶是車 禍的肇事主因,只是他騎車對方開車,對方沒事他受傷比較嚴重而已!但是他認為是別人撞他就是別人的錯,而且還可以說出一些他認為對的理由,至於那阿公阿嬤 說:我沒有要他賠多少錢!我們是老實人!對方都沒有誠意!那是多少錢可以和解?他們也不知道,所以跟他們講法律,講肇事責任!是沒有用的!對我來說跟他們 解釋太多我的處理方式,很累而且他們不見得聽得懂,有不少客戶是這樣的類型,如果自己意見多又不相信我的專業處理起來往往結果不見得會最好,還好這件基本 上他們不懂至少還相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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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當車禍發生時以為會植物人、會偏癱、會終身無法工作所以要 求金額3、4百萬,出席調解時保險公司只願意理賠20萬元加上對方先出的6萬 元看護費用,依據肇事責任我們必須損失78萬以上換算下來賠26萬、但是沒有工作證明也沒工作健保醫藥費約5萬多而已跟他們的認知還差很多,因為他們認為應該120萬才願意和解。差距100萬如果是真的依據比率算要有360以上的損失跟偏癱的程度相符,但是客戶已經好了並沒有偏癱 造成無法工作地情形了,保險公司理賠員再阿公阿嬤一再說肇事者沒有誠意和解的壓力下加到30萬元加上強制險醫療單據約35萬多仍然距離蠻遠的,此時頭蓋骨必須裝回去地時間到了,回醫院裝完頭蓋骨之後額頭上明顯地留下一道7公分的痕跡,回醫院請醫師開診斷書時醫師認為我叫他偽造文書,可是明明 額頭上就是很明顯有一道痕跡,爲什麼醫師那麼激動反應呢?因為他的認為我們會要求他賠償醫療上的過失,而且他不知道法條上的規定是否符合規定,在 豐造 表明示要申請汽車強制險的車禍理賠而不是要追究醫療過失部份,而且診斷書中不會寫到醫療過程醫師才放下戒心說:「下次拿規定來給他看」,並順利開出診 斷證明書理賠強制險殘廢幾付28萬元加上前次調解35萬共63萬 距離120萬又更近了,最後以76萬元和解(批註一年後如有偏癱情形可依據診斷書提申請殘廢51萬)。過程中客戶根本不知道為什麼上次30幾萬又加到70 幾 萬和解。
4、豐造 處理的在過程中有很深的感觸,每個行業都有 其專業應該互相尊重,醫師有醫師的專業但是對保險理賠的法條就不清楚,應用心聽客戶的要求是否合理,而不是一付先入為主的認為我們就是詐騙集團的一員 他們是正義的一方,許多的事並非我們所見到的那一面向就是全貌,至少抱著謙卑的心尊重他人我們都可以作的到。
4、豐造 處理的在過程中有很深的感觸,每個行業都有 其專業應該互相尊重,醫師有醫師的專業但是對保險理賠的法條就不清楚,應用心聽客戶的要求是否合理,而不是一付先入為主的認為我們就是詐騙集團的一員 他們是正義的一方,許多的事並非我們所見到的那一面向就是全貌,至少抱著謙卑的心尊重他人我們都可以作的到。
結果居然差這麼多?
1、客戶於98年5月5日14時45分在行經國道3號(二高)177公里處,被後面的車 輛撞擊後翻車,造成二台車子都翻車現場一片混亂,處理員警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中明確寫著『A車因右後輪胎爆胎失控撞B車而肇事(A車駕駛受傷)』。保險公司依據上述理由修了B車修理費用763508元轉而向客戶求償(A車駕駛),客戶心想我被撞就已經很倒楣了還要賠對方76萬多。
2、這是我們國家員警的通病,有些員警都先入為主的認為車禍應該是如何發生的而做誘導性的問話,以為員警自己當時就在 現場親眼看見了車禍發生的經過一樣,如果當事者對車禍發生經過根本不了解,那做出來的筆錄就會跟事實有些出入,後來接手的鑑定會、檢察官、法官都是以警方第一手的談話紀錄作判斷當然自然就會做出與事實不符的判決。
3、豐造 接手後幫客戶申請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並陪同客戶出席鑑定委員會,對方一次都沒來可能認為自己沒事了就不用出席了,最後鑑定結果A車無肇事因素B車完全肇責,之後豐造再向B車(對方)請求賠償雙方以10萬元和解,客戶(A車)一來一往差距86萬,本來要賠對方76萬元的修車費用到最後反倒爭取到10萬元賠償金這就是 豐造的價值所在。
4、這件案子的關鍵在於到底是A車是先爆胎後被撞還是先被撞後才爆胎,以結果顯示顯然鑑定委員會是相信 豐造 的主張是先被撞之後才爆胎導致翻車,與員警所記錄的完全不同,所以任何的證據都要有能力具解讀才會發生其證據的能力。